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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沉默,因为没有拿到能将两起案件串并的直接证据,大家都在构思如何能通过案情将两起案件进行串并。

我举了手,说:“我觉得这两起案件可以串并。”

黄支队也点了点头,说:“我也觉得是一个人干的。”

李局长问:“能不能说一下你们的依据?”

我说:“第一,作案地点相同。能现并选择现场这样看似隐蔽又不隐蔽,说不隐蔽又很隐蔽的地点作案,应该是对现场和现场旁边大道非常熟悉的人。凶手知道这里没有人会进去,不大声叫喊外面也不可能听见声音,他还知道外面大道上什么时候人比较少。”

我喝了口水,接着说:“第二,作案时间相同,如果能确定两名死者分别是胡悦悦和陆苗的话。”

李局长打断我说:“都已经确认了。”

我点了点头,接着说:“那么她们遇害的时间应该都是晚上11点以后。

第三,选择目标、作案动机相同。选择的都是独自行走在大道上的单身年轻女性,受害女性的特征部位都遭受了侵犯,说明凶手的目的都是性侵害。最关键的是,胡悦悦遇害的时候,应该是她母亲给她打电话的时候;陆苗遇害的时候应该正在给她的好朋友打电话。也就是说,犯罪分子选择侵害的目标都是正在打电话的女性,因为他认为这个时候的她们注意力分散,警惕性不高,能有效抵抗的概率非常小。”

黄支队说:“嗯,说得非常好,我要补充一下,使用的手段、作案工具相同,两具尸体都有被扼颈的过程,而且凶手拿竹枝刺穿了陆苗的颈部,用竹枝刺击了胡悦悦的会阴部。在现场取材,取的都是竹枝,这应该可以说明是一个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