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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面安静,鸦雀无声。

刘枭目光落在王朋的身上,道:“王朋,你谋害无辜、贿赂官吏、奸淫女子等……一桩桩,一件件,可谓罪大恶极。你心思之歹毒,不杀你,本官无法向广县百姓交代。不杀你,本官无法向朝廷交代。不杀你,本官枉为一方父母官。本官判你死罪,立即执行。”

相比于隋唐时期的刑法,这时代的死刑执行并不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的安排。

汉代时期,死刑复核刚刚起步,而且仅仅只是对朝廷的高官起作用。俸禄二千石以上的官吏,被处死前,得上奏皇帝,需要皇帝的复核。

到隋朝时,确立了死刑的三复奏制度。即行刑之前,要三次奏报皇帝。因每起死刑案件,都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

《隋书·刑法志》记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即通过三次奏请才能决定是否最终处以死刑。

到唐朝时,唐太宗修订完善了三复奏,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会被处罚。

《唐六典·刑部》记载:“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尽量避免错杀无辜。”

如今这时代,刘枭是广县的县令,便掌握生杀大权。

刘枭要处死王朋,无人能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