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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做?可是……律协不让我们单独做案子!需要跟律师一起出庭啊!……”王川说完瞬间明白过来:“你的意思是……我来做案子,到时候拉上你一起出庭,挂上你的名?”

王川说的这种方式,在实习律师中,特别是散养挂靠的实习律师中,非常常见。具体来说,就是实习律师自负盈亏,律所不发工资,也不实际管理实习律师,实习律师自己找案子,然后谈案子签约。

但是因为实习律师不能独立执业,需要跟律师一起出庭,那么便有了一个变通的方式,那就是实习律师找到案子后,跟律师或者挂名师父商量好一个分成比例,然后委托授权书上写上律师的名字和自己的名字去出庭。

开庭时,一般律师是不去的,只是挂名,法官问起来就找个理由搪塞过去,一般也不会有人管。律师挂个名能拿到不少好处费,实习律师做案子有收入不至于饿死。两全其美双方皆大欢喜。

这类操作只限于民商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绝对不行的。

刑事案件审理中,严格来说法官是不允许实习律师发言的,因为从身份上讲,实习律师不是律师。持有实习律师证的准律师们是无法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因为公安机关不认。

其实即便是民事案件,法官也认为实习律师是在以自然人身份参与庭审,这一点从法官要求实习律师提供身份证相关信息就能看出来。

这就好比酱油也挂了个“油”字,但是做菜时谁也不会真拿它当食用油用!

但是几年后司法改革,实习律师的这种瞒天过海的操作方式被禁止了。说起来很简单,法院不允许实习律师在庭审中独立发言,甚至不允许实习律师去法院立案。实习律师回归到了真正的学徒身份。(全国各地规定不一,有些地方的法院实习律师仍然可以在庭审时发言,也可以单独立案)

司法机关的这种做法进一步挤压了实习律师单独执业的空间,但是事物总是在变化的,司法机关的规定变了,散养的实习律师们承办案件的方式也顺应形势,进行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