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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他回过头直勾勾地问雷继志:“申请人,你刚才在陈述中提到,你接到电话马上就出门了。请问林女士跟你说的是准时上班还是马上就到?”

雷继志的眼皮向上翻一翻:“林经理打电话的时候我还没起床,在床上接的电话,迷迷糊糊的听不太清。但是她的口气很着急,所以我就出门了。”

“出门的时候你吃过早饭了吗?”

雷继志睁着不会说谎的眼睛说:“没有,没吃。我只洗了把脸。”

牛律师笑了,似乎是得到了满意的答案,一针见血地说:“我提请仲裁庭注意这样一个细节——雷继志在遇到歹徒的时候到底是不是在‘上班’路上?这一事实也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因素。从时间上看,林红女士早上七点就打电话给当事人,只是要求准时到公司而已,而从雷继志的宿舍到公司骑车只需要三十分钟。就规定上班时间八点半而言,他根本没有必要在刚过七点就出门。最合理的推定就是,他出门并不是去上班,而是去吃早饭。而吃早饭本身是申请人私人生活的一部分,与工作无关!”

雷继志显然是受了冤枉,本能地争辩:“不,不是的。我出门早是因为林经理催得紧。我骑车是直奔单位的,不是去吃早饭!”

牛律师争锋相对道:“按照常理推断,一般人是不会不吃早饭就上班的。”

雷继志突然高了半个调门,刚才长长的停顿后他或许深吸了一口气,调门儿是被一股气顶上去的:“单位楼底下就有摆摊卖早饭的,我是想到单位后再买两个包子垫垫底,根本没必要到其他地方去!”

鲁大为虎着脸在一旁帮腔:“我兄弟最讲义气了,我们老乡有什么事儿他立马就到。对工作也上心,有次他们头儿让他晚上加班,他跟我们喝着酒呢,撂下筷子就走。你做律师的不能收了钱就替人乱扣屎盆子,胡乱猜忌人!”

旁听席上一阵哄笑。牛律师脸上红一阵白一阵,说:“这都是你一方的说辞。我方提交的电信记录说明林红女士确于早上七点致电雷继志。当然,由于是私人手机,没法采集录音。但我还是要重审,不吃早饭就上班是有悖常理的,我方有权提出质疑!这一点提请仲裁庭考虑斟酌。”

质证结束,杨华最后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鲁大为又是一通辩驳,指望强大的声浪能把牛律师强大的气场镇压下去。牛律师惜字如金,不再跟鲁大为一般见识,自信用专业和气场堆砌起来的权威是很难被蛮力攻破的。而雷继志先是回到咳嗽声中,继而进入黄金沉默。适才的辩驳已花光了他所有的心力。等到身边的鲁大为大喘的胸脯歇停下来,他才说:“我想强调的是,我起床确实是去单位,不是去吃早饭。我没有撒谎,我可以发誓。其实我知道找单位要钱从道理上有点说不通。可是那个歹徒没法赔偿我,大婶儿家里条件不好也拿不出钱。想来想去,只有麻烦单位了。我也确实是没办法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