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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惜由于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天,到过现场的人太多,现场破坏太严重了,我们找到的有价值的线索非常有限。

不过我们悬案侦查组办案一般很少依赖案现场,毕竟我们办的案子都是在定性为悬案后才接手。有的甚至是几年前的案子,我们去案现场其实只是碰碰运气,看能不能现一些一般刑警注意不到的线索。

而我们这次去小孩被挖眼的案现场,其实主要是为了分析凶手当时的心理活动。具体点说就是看看案现场的地形地貌,分析凶手为什么把小孩儿带到这里来挖掉眼睛?挖眼之后他当时打算去哪里?挖到眼珠后为什么又将其抛到离作案地点不远的草丛里......

经过这么一分析,我们就能得到很多对我们有用的线索。比如我们在现场呆了一会儿后,基本上就可以断定之前有人猜想凶手是人贩子的假设是不成立的。

道理很简单,小孩儿的眼睛是被在周围随便折断的树枝挖取的。如果是贩卖器官的人贩子所为,他们绝对不会用树枝去挖眼睛。难道这个人贩子连淘宝几块钱就能买到的手术刀或者到处都有卖水果刀都买不起一把?

再则,如果是贩卖器官的人贩子所为,他费尽心机到手的眼球为什么要丢掉?既然他人都能跑掉,难道拿个眼球跑路会增加他的负重?显然以上两点都是说不通的。

离开小孩出事的案现场后,我们马上就朝他伯母自杀的郭家院子的那口水井赶去。其实,我们在来时的路上就已经定下了这件案子的侦查方向。根据我们了解的多方面资料显示,受害者的伯母的确是个胆小怕事的老实人,而且据说她还很疼受害者,并且生前也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加上受害者一家人和他伯父伯母一家关系一直很好,根本没有什么冲突,也就没有害人动机。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佐证,据当地村民说,受害者伯母晕血。一个晕血的人怎么可能用树枝抠掉一双眼睛?

这些线索都能充分证明受害者的伯母并非自杀,而是他杀。换句话说,我们这次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查小孩的双眼是被谁挖的,而是查小孩伯母是被谁杀的?

事实上,这件案子之所以会被定性为悬案,主要是因为受害者伯母的死。否则,需要我们悬案侦查组去办的案子数不胜数,单单只是一个孩子被挖掉眼球的事情,省厅怎么会让我们悬案侦查组来限期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