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话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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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全分析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时候是跟我一起的,他认为我学历比较高,在文字分析上会更胜一筹。因为四哥告诉他,一定要找出实际的案情和起诉书上的区别,才能找出最好的理由,有时候一个字都能确定一个人的生死。
“大学生你看。”喜全指着起诉书上的一行字:“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喜全于2003年12月6日在L市城南区卓越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人员松懈之机,潜入该网吧办公室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网吧管理员范某现。被告人刘喜全看到盗窃事实暴露,当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16厘米长的水果刀,胁迫范某拿出身上的现金421元。得手后,又因为被害人喊叫,在被害人范某的左腿、腹沟部连刺三刀,造成被害人髂外动脉破裂……导致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喜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刀抢劫财物,并在被被害人现后,刺伤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案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和网吧进行了相关的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觉得这儿他们写的不对劲。”喜全递给我一支烟,“先,我的目的是盗窃,伤害只是因为她喊了。”
“可你确实是问她要钱了啊!这就已经是抢劫的性质了。”我抱歉地看看他,“而且你现在已经伤了人,就算把这三样罪咱们分开,一个盗窃,一个抢劫,一个故意伤害,那也轻不了的。”
“那我怎么上诉嘛!”喜全有些绝望。
我拍拍他的肩膀,“你先别着急,让我先想想。”沉吟了一阵,我又问他:“你判决的时候是按入户抢劫判的?”
“是。”喜全点点头。(注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布的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住所,而不是商户。并且在“解释”中特别说明:“抢劫行为虽然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虽然网吧属于商户,但是喜全的案件生在2003年底。喜全的原型在案件二审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该“解释”的布起到了重要作用。二瘦子注。)
“这就不对了。”我看了看喜全,“你抢的不是人住的地方吧?”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