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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我曾试图在本章里说明:无论在哪个时期里,所有生物在群之下还分成群的此般排列--任何现存生物及灭绝生物被复杂的、放射性的、曲折的亲缘线接连而成为若干大纲的此种关系的性质--在分类中博物学者所采用的法则及遇到的难题--那些性状,无论它们有着相对大的重要性或是相对很小的重要性,或如残迹器官那般完全没有重要性,倘若是稳定的、普遍的,对于其所提供的评价--相同作用的即在价值上的适应的性状与有着真实亲缘关系的性状之间的广泛对立以及别的一些此类法则--假如我们承认近似类型有相同的祖先,而且它们经变异与自然选择而产生变化因而使灭绝以及性状的分支产生,则,上述全部就是自然的了。在考虑该分类观点时,应当记住血统这个因素曾广泛地被用于把相同物种的性别、龄期、类型与公认变种归为一类,不论在结构上它们相互有多大差异,倘若扩大使用血统这个因素--这是生物相似的一个确知缘由--我们便能理解什么是“自然系统”:它是按谱系来排列的,经由变种、物种、属、科、目与纲等术语来表示所得到的差异的各级。

依照相同的伴随着变异的生物起源学说,“形态学”中的大部分事实就成为能够理解的了--不论我们去了解相同纲的相异物种在无论有哪种用处的同原器官中所体现的相同形式;还是去了解相同个体动物与个体植物中的系列同源及左右同源,都能得到解释。

依照持续的、细小的变异不一定在或通常不在栖息的很早时期生且在相应时期遗传的原理,我们就可以理解“胚胎学”中关键的事实:那就是在个体胚胎中成熟时在结构与机能上变得相异甚远的同原器官是密切类似的;在近似而非常不同的物种中那些即便在成体状态中和大为不同的习性相适应的同原部分或者器官是相似的。幼虫是活动的胚胎,它们因为生活习性的变化而或多或少地生不同一般的变异,而且相应地把它们的变异遗传给了很早龄期的幼虫。依照相同的原理--且要记住,因为器官的不被使用或因为自然选择的缩小,往往生在生物不得不满足自己所需的生活时期,而且还须记住,遗传的力量是这么强大--则残迹器官的产生甚至是能够预料的了。从自然的分类应当依据谱系的观点来看,胚胎的性状与残迹器官在分类中的重要性就不难被理解了。

最后,我觉得这一章中已经讨论过的诸多事实是如此清楚地明示,生活在这个地球上的无数的物种、属与科,在它们各自的纲或群的范围以内,都传自于相同的祖先,而且都在生物演化的进程中产生了变异,如此,虽然缺少另外的事实或论证的支持,我也会坚定不移地持该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