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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总,我听所里的同事说贵司有事要咨询,什么事?”客套两句后,王川问道。

“嗯,我们确实有个关劳动方面的问题要咨询,我们在豫省有家公司,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具体的事让孙星跟您说吧!”说完,司徒婷示意法务专员孙星,可以开始了。

“王律师,这是劳动仲裁裁决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您看下,我给您介绍下案情。

我们在豫省的公司有位员工,姓高,他是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入职的,一直在豫省公司做车间工人,入职时公司的行政人员因为疏忽忘了跟他签劳动合同,直到六月二日才发现,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

二零一五年七月,因为他操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豫省公司给他发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他也配合公司进行了离职交接。

后来,姓高的这位员工以豫省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三万多元。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后来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劳动争议案子是豫省公司自己处理的,请了当地的一名律师。

法院认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期间,豫省公司未与高姓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虽然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五千五百元标准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即三万三千元。

判决出来后,豫省公司提起了上诉,代理律师认为高姓员工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应于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