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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是当事人不想公开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毕竟结婚离婚那也是人家的私事儿。

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个规定主要是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家说军嫂是不可侵犯的,一点儿没错。

这个和之前林萧表姐的事情一样,好在表姐现在还没有结婚,因为法律上很重视对军人婚姻的保护,这样可以巩固人民军队,提高我军的战斗力了。

但是要是林萧的表姐也是现役军人的话,那么就不适用有关保护军人婚姻的条例了,不过,要是军人自己主动提出离婚的话,也不受这条法律的限制。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话,那么就不受此条的限制。同样的,要是军人那一方犯了极大地错误的话,那么就不能怪配偶了,比如说军人重婚和与别人同居的,或者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或者是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个不止是家庭容忍不了,军队估计也不会这样放纵自己的士兵的。总之,现役军人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就不能怪配偶了,到时候离婚,配偶是可以提出的。不过,这个一般不会生,因为军队管得就够严厉的了,所以一般来说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是不容易离成的。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一个法律规定很正确,就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是不能够提出离婚的。这个也应该是人之常情,不能说老婆在家里面生孩子呢,男人跑到外面花天酒地了,这个就是娘家人也不会同意的。

但是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的话,会有危急和重大紧迫的理由,以及一方对配偶又危急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那么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要求。还有一点,就是让人难以启齿的戴绿帽子,要是女方所怀的孩子不是男方的话,那么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这种情况一般的男人都会

很生气,很愤怒,然后心情很不爽的到夜/总会包个小姐什么的,当然,理智的男人是不会那么做的,而是反思自己哪里做的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