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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各取所需,不能说你不要的东西也死死的拿着,这样的话,不仅是多余,还让人家觉得小气。

另外,最后一点是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还有他人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来加以分割。

有些夫妻很厉害,和合伙人一起开了一个公司,等到夫妻离婚的时候,这个公司的一部分很显然也成了共同财产了。当夫妻一方想要将公司的所有或者部分的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如果其他的合伙人都同意,那么配偶就依法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当然,要是合伙人不同意的话,那么在同等条件下,行驶优先受让权,可以对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要是所有的合伙人都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其优先受让的话,那么可以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可以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要是以上三点都不行的话,就是说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优先受让,也不同意退让财产份额的,那么就自动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要是离婚双方对于房屋有争议的,那么应该分情况讨论,因为有些房屋是因为当事人的身份而取得的福利房,这些房屋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对于这些问题,应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可以从多方面考虑,比如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于一些公房的使用,承租也有相应的规定,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的,离婚时,要是女方无房可以住,那么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林萧感觉这里的说法过于模糊了,第一,女方到底有没有房子住是个问题,假如说离婚后女方是有房屋的,但是故意将自己的房屋藏起来或者卖掉,形成一种没有房屋的状态,那么男方也要为其提供住处吗?这是当女方诡辩的时候所产生的争议情况,同样,男方也可以产生争议情况的,比如说,男方明明是有条件的,但是却不愿意为女方提供住处,法律上只是说应该,但是没有说必须,那么男方也可以装穷,这样就不用为女方找住所了。所以,具体的话,估计是要按照婚姻法解释二中之前的相关案例来进行调解了。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要是有些条件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都可以承租。比如说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了5年以上的,还有婚前一方承租范围的房屋,离婚时,双方都是单位的职工。还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这个可以理解,因为,一个房子是由双方一起付款住的,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两个人都有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