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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之内。

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计算二倍工资,而且有一个月宽限期,也就是说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的两审法院却依然坚定不移的支持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而不是满一个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实在令人费解!

换句话说,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知道该地区的法院是不是统一都这么计算,至少从我们律所承办的豫省案件来说,头一次见到这么计算的。”王川道。

“王律师,我打断下。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留用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二倍工资?”孙星问道。

“这个有点复杂,各地的执法口径不太一样。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后的二倍工资,有的地方认为仍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最长还是十一个月;有的地方则认为不应该给宽限期,最长十二个月。要看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王川道。

“好的,我没问题了。您继续!”孙星点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