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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在德国的非德意志公民,只能视为侨民,应受治理外国人法律的待遇。

第六条,只有德意志公民,才能决定德意志国家的领袖和法律的权利。因此,我们要求一切公职,不管何等种类,不管它是联邦的,还是各邦的,或是市区的,必须由德意志公民担任。我们反对*的议会制度,因为议会政治只根据党派利益,任用私人,而不顾及品德和能力。

第七条,我们要求国家应供给公民工作及生活为其要任务。如果国家不能养育其全部人口,则应驱逐外国人(非德意志公民)出德国国境。

第八条,禁止非德意志人迁入德国。我们要求将1941年8月2日以后迁入德国的一切非德意志人应驱逐出境。

第九条,一切德意志公民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每个德意志公民的要职责是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个人的活动不许损害全体的利益,而应受全体的制约并对所有人有利。

因此,我们要求:

第十一条,取缔不劳而获的收入,废除利息奴隶制。:

第十二条,鉴于每次战争都给人民带来生命财产方面的巨大牺牲,必须把战争横财看作对人民的犯罪。因此,我们要求完全没收一切战争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