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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南京大学的研究员们,顺带研究一下西洋诸夷可用之法。以及古罗马铜表法中关于民间工商部分的精华,边学边借鉴,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务求稳妥。毕竟我华夏自古重农抑商太过严重,这方面确实经验不足,欧罗巴诸国重商,在民商律上,我们有需要学习借鉴的地方,而未来的刑律,就可以以我华夏传统为主。”

朱树人也很清楚,如今的大明国力强大,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内忧外患,所以不可能跟平行时空的晚清那样去普遍借鉴西法,也没这个必要。1670年代的西法,也确实还很落后。

但是,有一说一,民商法领域,西方因为重商注意,如今都有公司制度银行制度了,确实有值得大明学的。这方面,大明缺课太严重,没有自身的历史积累。

所以,朱树人就定下了“只借鉴西方商法,基本不借鉴西方行政法和刑法”的实事求是指导思想。

另外,说句题外话,在眼下的1677年,英吉利虽然还没有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三十年后纽科门明蒸汽机时就有了),但是,如今的英国却已经有了颁布自1624年的《垄断法》。

所以朱树人刚才的话里,才会建议立法的负责部门将来去借鉴这部《垄断法》。

这东西已经问世五十年了,就是成文条例的形式,朱树人还从牛顿那儿借到过一套原本的读过,还在记忆中跟后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对。

而《垄断法》和后来的英国《专利法》相比,几个最重要的差别点,就在于如今的《垄断法》,对于技术保护的有效期,似乎并不是20年,还可以更久,

而且是跟后世《着作权法》一类的法律类似,可以保护明人终生,只要明的人还活着,他就能一直独占该项技术。换言之,如果一个人明出某项技术时特别年轻,后续命还很长,远远超过20年,那他就赚到了,他们多吃很多年独食,至少吃到他死。

(注:但是英国历史上,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也因为这种制度,出现过很多明了牛逼技术的工匠,因为怀璧其罪,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才在《专利法》颁布时,不管明人活多久,都统一保护二十年。